释义 |
票据管理系统崩塌我们该如何维权 《票据法》规定: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虽然都是票据权利,但请求支付的数额不同:前者一般为票据所载金额(贴现的则要减去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贷款利息),后者则还要加上在规定的时期以内的法定利息和有关费用。票据法第十七条区分不同票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权利消灭时效。其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持票人的权利。 《规定》第十三条的意见是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又包括追索权。理由:一是该两项规定的诉讼时效分别为2年、6个月,而其(三)、(四)项规定的诉讼时效分别为6个月、3个月,包括追索权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利;二是(三)、(四)项明确排除了付款请求权,而(一)、(二)项并未排除追索权。与此相应,《规定》第十八条将出票人排除在(三)、(四)项规定的“前手”之外。 《规定》第二十条把票据权利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范围只限于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即时效的限制,体现了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