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和复杂性,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上海在2020年1月24日启动一级响应后采取了入沪通道查控、集中隔离观察、诊疗救治保障、应急联动响应等一系列的紧急措施。在疫情防控中,公民应当积极、充分配合政府的防控措施,履行疫情防控中相应的义务。 1、任何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主要有财产征用、财产损失、人员调集、疏散隔离、人身活动限制等容忍义务。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的医学措施予以配合,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 3、企业正处在逐步地复工过程中,人员的流动以及聚集性对疫情的防控产生了巨大的挑战。要充分发挥公民的主观能动性,公民在发现疑似病患或确诊病患未按照医学规定隔离治疗时,应承担主动报告的义务。 4、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在人际关系当中的传播能力强,这就意味着人与人近距离接触时感染几率成倍增加,之前也通报了许多接触性、聚集性案例。因此避免人与人接触,尤其是群体性接触就十分必要。我们作为公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聚集、不提前复工、不提前复课,减少感染机会。 5、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公民有积极配合检疫检验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