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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策性破产和经营不善破产有区别吗
释义
    两者有区别。政策性破产和经营不善破产的区别在于:
    1、适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同;
    2、适用的主体不同;
    3、法院受理的条件不同;
    4、可分配财产范围不同;
    5、财产分配次序不同;
    6、职工安置不同;
    7、组织领导不同;
    8、程序不同。
    此外,政策性破产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为依据,由政府主导、法院实施的有计划有步骤的破产行为。
    一、集体工和合同工的区别
    全国都已经实行合同制了。过去称正式工为固定工,非正式工为临时工。全部都称为合同工。合同工又分为长期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因此全民合同工可以说是单位正式员工,在编职工。但是它又不同于原来的固定工,因为合同到期是可以终止合同的。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合同工和固定工的区别。全民固定工是计划经济时的历史问题,指86年9月30日前由国家统一分配到企业或办理了招工手续的职工。之后,依据国务院规定,企业实行合同制,招收的工人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劳动合同法对固定工安置问题没有规定,必须按照国务院及劳动、人事部门当时的规定来办。
    二、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确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必须先确定债务人的住所地。对于“住所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地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指企业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两者间是并列关系,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由于债务人的主要营业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能并不在同一地方,因此,不同的法院对破产案件可能同时享有管辖权。
    为了解决可能存在的不同法院就同一破产案件都享有管辖权而引发的管辖冲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中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立破产案件管辖的唯一性,避免管辖冲突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按照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注册地确定并不完全合理。因为破产程序主要是围绕债务人财产进行的,所以破产案件由债务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或者说利益中心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最为合理。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多数国家的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专属于破产财团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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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4: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