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财产分割亦应承担哪些义务 |
释义 | 弋阳县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吴某对毕某所负债务系其与董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法院遂裁定追加离婚后的董某(女)为被执行人,共同清偿其与丈夫婚续期间留下的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有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双方共有,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在事前或事后无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在执行程序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上也适用上述规定,债权人要求执行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且不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即可。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需负举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首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则只能执行个人财产,若确实需要以董某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应通过诉讼解决。 本案中,夫妻在共同财产作为对外承担共同债务的基础和保证,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理,在分得共同财产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无论是否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均有相应的义务清偿对外债务;此时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及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 一、车祸所产生的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而负的侵权之债,配偶是否承担责任应从以下两点考虑: 1、配偶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 2、有无运行利益。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交通事故一般是根据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或事故起因进行划责,通常被判定负事故责任的司机都会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从这一点上来说,配偶对其行为不可能存在合意。 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共同实际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显然应视为共同债务。 另一种情形,即便夫妻双方没有实际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可以从债务产生的基础、本源行为、目的着手分析,如该行为的实施是债务产生的必然条件且最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其显然并不违背夫妻共同意愿,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使债务所带来的是一种不利益,但它仍包含于行为人本源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之中,夫妻双方仍应共同对此行为负责。 其次,应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虑。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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