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代通知金 |
释义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无法工作,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的情况。 法律分析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具体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是由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经过法定程序,如辞退、解雇等方式进行的。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是由雇主单方面决定并非因劳动者过错所致,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通常与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有关。然而,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是由劳动者自愿提出,且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具体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双方协商情况。一般而言,雇主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且未违反合同约定则不需支付。在解除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因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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