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传唤或逮捕时间应根据犯罪情节判断。对于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其住所和单位进行询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还可在传唤的同时进行刑事拘留,只有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才能被逮捕。通常先拘留,再逮捕。传唤者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达案件。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依法传唤拒绝到达案件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侦查和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强制嫌疑犯到达案件。如果需要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拘留后改变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拘留。与此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以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表现,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