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行政诉讼法》与《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相一致(都是15天),所以不论是对行政处罚还是对行政许可不满,先复议后诉讼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都是接到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