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能行使留置权吗 |
释义 | 行纪合同规定行纪人有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可享有留置权;但委托人与行纪人另有约定除外。逾期不支付报酬时,委托人应承担责任,行纪人可用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来受偿。如果留置物价款超过报酬,剩余部分归委托人所有,如不足以支付报酬,行纪人有权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法律分析 1、法律规定,行纪合同可行使留置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若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享有留置物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若委托人支付报酬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应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的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并可通过留置物折价或从拍卖、变卖留置物获得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的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应归委托人所有;如果价款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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