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民法典》对探望权的规定及中止条件。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需协商时间和方式,如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若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但事由消失后应恢复。中止条件包括:父母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患有传染病或危及子女健康的疾病、侵害子女利益的行为、父母关系恶化导致子女拒绝探望,以及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相互关系恶化或未付抚养费不是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1、民法典对探望权的规定如下: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 二、探望权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探望权的法律保障及其适用范围 《民法典》是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总纲,其中对于探望权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保障。探望权是指亲属间相互探望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价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探望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违反探望权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探望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离婚后子女与非监护方亲属的探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亲属的探望等情况。在具体适用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保护探望权的行使,同时也考虑到被探望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探望权的规定为亲属间的探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在实践中,当涉及到探望权的争议时,应当依法申请法院介入并依法处理,以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与保护。 结语 《民法典》中对探望权的规定为离婚后的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或母的探望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探望权的中止条件包括探望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等。《民法典》对探望权的法律保障及适用范围提供了明确指导,旨在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当涉及探望权的争议时,应依法申请法院介入并依法处理,以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与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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