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防城港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如何规定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防城港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的受理条件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三、防城港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的受理时间以及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司法厅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