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行为通常不宜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其一是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 其二是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 其三是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关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 其四是因受到严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 其五是因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 依据有关规定,重婚与通奸的区别在于通奸双方一般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不以夫妻相称,而且是秘密进行。依据有关规定,重婚与姘居的区别在于姘居的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 1994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法复(1994)10号文件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