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冒充记者可触犯的罪名,往往与其行为目的有直接的关系。除上述两个罪名外,冒充记者的行为还可能因行为的不同而构成强奸罪、重婚罪等。 法律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第四条中又规定“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第第十六条中又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第十九条中又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第三十七条中又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