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合同中的反担保方 |
释义 | 担保合同的主旨是确保债务人的追偿权利实现,由债务人和第三方与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主体包括担保权利人和担保义务人,构成方式有三种:1.主合同的主体构成担保合同的主体;2.主合同的债权人和第三人构成担保合同的主体;3.主合同的债权人决定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权人必须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担保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关键在于担保人必须具备担保能力。 法律分析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担保主体,又称民法典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叫民法典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参加民法典律关系享有担保权利并承担担保义务的人。 担保主体的构成 民法典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担保权利人和担保义务人。但在不同的担保合同关系中,担保主体有不同的构成方式: 1.担保合同的主体由主合同的主体构成。 主合同的债权人就是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即担保权人,主合同的债务人就是担保合同中的债务人即担保人。主合同的当事人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相重合。例如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担保方,就是主合同的债务方,而接受定金的担保权方,就是主合同的债权方。又如留置担保的主体,也是与主合同的主体相重合。 2.担保合同的主体由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主合同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构成。 也就是说,主合同的债权人就是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即担保权人,而主合同的债务人并不充当担保合同的债务人,担保合同的债务人即担保人是由主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例如在保证合同中,保证权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保证人是由主合同的债务人所委托的为其担保的第三人充当。 3.担保合同的主体如何构成,由主合同的主体选择决定。 详言之,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即担保权人,由主合同的债权人充当,但是,担保合同的债务人即担保人,既可以由主合同的债务人充当,也可以由主合同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至于担保人是由主合同的债务人充当还是由主合同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由主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选择。例如,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抵押人由两种人充当:当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财产作抵押时,他就是抵押人;当主合同债务人以为的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时,该第三人就是抵押人。 从上述担保主体的三种构成方式看,担保权人肯定是主合同的债权人。担保主体的构成问题,实际上是担保人由主合同债务人或主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的问题。不论谁充当担保人,关键在于他必须具有担保能力。 结语 担保合同的主体构成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主合同的主体构成,即主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兼任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二是由主合同的债权人和第三人构成,即主合同的债权人为担保权人,而担保人为主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三是由主合同的债权人选择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充当担保人。无论担保人是谁,关键在于其具备担保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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