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规定哪些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
释义 | 民事特别程序适用于选民资格、失踪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调解协议确认和担保物权实现等案件。与普通程序相比,特别程序是一审终审,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审判制,审限较短,审理目的是确认权利或事实,不解决权益争议。如在特别程序中发现属于权益争议的案件,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哪些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1、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理案件方面有明显的区别。特别程序适用于选民资格、失踪宣告、死亡宣告、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调解协议确认和担保物权实现等案件。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在于一审终审、审判组织不同、审限短、审理目的不同等方面。特别程序的审理目的是确认民事权利或法律事实,而普通程序则解决民事争议并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特别程序的审理时间较短,一般为30日,并采用独任审判制。若在特别程序审理中发现属于民事争议,法院将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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