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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驾驶人有哪种情形时交警可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释义
    

法律主观:
    


    《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 机动车超载 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 机动车驾驶人 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 ,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各种情况如下: 1、如果车辆或者驾驶员没有违反者八条中的一条,且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那么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2、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为33天,分别为:(1)交警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决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内委托做检验鉴定。(3)鉴定机构在20日内检验鉴定完毕。(4)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5)交警在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所以为31天(立案3天+委托3天+检验20天+送达2天+通知领车5天)。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1)3天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2)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3)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共计58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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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15: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