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无船舶是指哪三无 |
释义 | 三无船舶指的是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一、相关通告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特通告如下: 1、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2、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3、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4、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凡拥有“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到当地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登记,听候处理。逾期不登记的,查扣后从严处理。 凡利用“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活动者,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惩处。 6、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渔政、渔监及船检机构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领导小组,部署组织本行政区内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并争取公安、海关、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密切合作,做好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 海区渔政局应组织力量分别参与本辖区内各省(区、市)领导小组工作,主要负责农业部渔业局与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际间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的衔接、协调工作。各省(区、市)领导小组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定期上报本海区渔政局,由海区渔政局汇总报农业部渔业局。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