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