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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刑法规定如何定义抢夺罪
释义
    抢夺罪的数额和立案情节要求:根据《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且具有导致重伤、自杀等严重后果或特殊情节的将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抢夺罪的数额情节规定包括多种情形,如多次抢夺、抢夺老年人财物等。此外,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威胁他人则构成抢劫罪。
    法律分析
    一、新刑法抢夺多少钱构成犯罪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抢夺罪立案情节要求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三、抢夺罪数额情节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关于抢夺罪,其实侵犯的也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这个时候,无论是对行为人定罪还是处罚,其实都是要充分考虑到犯罪的数额或者情节,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自然不能以抢夺罪进行处罚。另外还要注意,在抢夺的过程中,如果有特殊情况,如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就会转化为抢劫罪。
    结语
    根据《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抢夺罪的定罪和处罚,需要考虑数额和情节。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在一定范围内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标准可由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同时,抢夺罪的立案情节要求包括导致他人重伤、自杀,以及达到一定数额百分之五十的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此外,抢夺罪的数额情节规定还涵盖了多种情形,如多次抢夺、针对特殊人群的抢夺等。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情况下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综上所述,对于抢夺罪的定罪和处罚应综合考虑数额和情节,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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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0: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