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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规定是什么
释义
    但是在广大农村的乡镇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出警后,以该公路不是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的管辖为由,出具一份告知书给当事人,不作责任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必要的损害赔偿,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安机关仅以乡镇公路不属于道路为由,而不作责任认定,该做法可能涉嫌不作为。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列》第39条的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的公共道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列》第2条的规定本条列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从这两部行政法规中可以看出,乡镇公路是应当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畴的,公安机关以其不属于道路而不作责任认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就公安机关涉嫌不作为的行为向法院起诉。但是作为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最想获得的恐怕不是公安机关上述行为是否违法的行政判决,而是肇事方给予自己的必要赔偿,所以当事人选择了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没有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其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即使法院在受理后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这样做有两点不妥:第一,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问题。诉诸司法获得救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采取推脱不管的态度,无意于将当事人置于一种救济无门的境地。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92年有个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但是并没有排除该类案件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也就是说,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时的,如果不符合该类案件的受理条件,但是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还是应当受理,只是将其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予以受理。将没有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审理,对法院和当事人来说都是有一定困难的。首先,公安机关是法定的专门的责任认定机关,如果他们都不作或不能作出相关的责任认定,以上是交通肇事道路认定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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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9: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