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九良和杨国红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