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在2014年购买了邻村的一地地,现在符合一户一宅,想在土地上自建房,能否通过确权? |
释义 | 法律分析:自建房屋确权基本流程如下:1、农村房屋的所有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要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2、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相关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3、国土部门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4、组织宅基地周边相邻地块的农民一定要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5、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6、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7、农村房屋所有人拿着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向向当地房管所提交申请,经过房管所的公告及审批后,领取房产证,同时还需缴纳办证所需要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我没有宅基地,村里面也不给,完了,在荒地上建房,在我们自己家的荒地上建房? 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处理如下: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承诺建新拆旧不自行拆除的、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组织予以收回,注销土地登记。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一次性承包了12年,27年到期,现在政府上面要统一整合作社,我现在想把地收回,可以嘛? 法律分析:(一)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国家征用的土地,公民是无权收回的。(二)对于承包集体的土地,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三)对于出让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还没分到个人,现在有一户人家说全是他的,私下联系征地办工作人员量了地,收了补偿金,现在该怎么要回?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需要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如收回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确权方位面积田块都不对,我家种了30年承包地确权少了一半,现在以经找到原因了,还能改吗? 本人从事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多年,针对农村土地方面的问题有较多经验。农村土地确权后,还可以申请变更吗,注意什么?在农村土地确权后,如果土地信息发生变动,是可以申请变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递交书面的变更请求,以及证明材料和确权证书原件等,由村委会向乡镇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在审核通过后,将会回收之前的确权证书,并下发变更后的土地确权证书。在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上,关于权证变更有明确规定: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哪些问题可以申请变更?土地确权证书上主要有两大类信息,一是户籍信息、二是承包地信息。户籍信息错误一般包括:承包方或家庭成员名字错误、漏登,成员证件号码错误等。承包地信息错误一般包括,承包地面积、空间位置、是否基本农田等信息错误。综上所述,如果这些信息后期发生了变动,都可以申请变更。 手续全办好,地基也做好了,没有违规行为,但邻居说风水上影响了他,他阻止我建房,这样我还能建吗? 法律分析:1、农村建房,是需要选择在宅基地上搭建,而不能在非宅基地上建房,如耕种地、草地,若是被发现这些违规行为,将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建房者将房子拆除,且该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建房者承担,因而要特别注意。2、在一些靠近水源的位置,也是不能盖房子的。要知道,水源周边的地质都比较软,是不可用作地基的,即便是搭建好了住房,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是特别大的。同时,在水源的附件搭建了住房,也会对该水源产生较大的污染,影响使用。3、建造住房,有必要根据相关的政策进行,如搭建的楼房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的面积,否则超出的那一部分,将会被勒令拆除,从而对整栋楼房的结构造成较大的影响,造成较大的损失。因而一开始就要做好规划,避免各种问题的发生。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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