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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告他人强奸需要多久?需要什么证据??
释义
    告他人强奸需要多久?需要什么证据??1、第一次强奸后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2、第一次强奸后未告发,后来女方又一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是否构成强奸罪,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决定。 3、犯罪嫌疑人的毛发、留有体液的物品、残留的精斑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有的未婚男子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流氓罪论处。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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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7:4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