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遗嘱过户时,继承人是否需要公证?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房产过户不一定需要经过公证的遗嘱,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当房产管理单位不予办理时,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起诉到人民法院办理。 法律分析 一、继承者在办理遗嘱过户需要公证吗 需要过户公证的,假如房产局据此“不予过户登记”,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该通知判决“不予过户登记”的合法性。况且该文件也仅是“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只是规定“应当办理公证”,而非如涉外房产转移时“必须办理公证”,该通知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其他(包括代书遗嘱在内)遗嘱形式的效力。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且纵观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遗嘱的代书及见证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律师遗嘱代书及见证的法律效力不被承认,法律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因此,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 当然,房产局也有他们看似合理的说法。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房产过户需要由我国的房屋管理单位进行办理,递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这类部门不予办理时,应积极的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起诉到人民法院进行办理,合法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承者在办理遗嘱过户时,并不需要经过公证。律师代书的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房产局的要求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起诉到人民法院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的代书遗嘱及见证具有法律效力,应得到承认和尊重。继承者有权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寻求合法的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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