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的,不能再申请再审; 2.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第三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按规定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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