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一些金额很小的采购,与供货方没有签订合同,但有系统内的“采购订单”记录了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及总金额,这些采购订单是否要缴纳 印花税 ?下面就和 网 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 纳税 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 建设工程 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没有签订正式 购销合同 ,但有代替合同效力的其它单据或凭证,能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系统内的“采购订单”如属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应税凭证需按规定贴花。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