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处工作的,用人单位规定第一个月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