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质押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
释义 | 一、车辆质押合同注意什么 1、抵押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抵押借款合同中,应该注明抵押物名称及数量,比如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为车辆合法所有权人,如“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合同中,应明确借款期间车辆的保管方式。比如,是质押还是抵押,车辆由借款人保管,还是出借人保管。 2、借款金额:考虑车辆贬值因素 借款人用车辆抵押借款时,出借人应该考虑车辆的现有评估价,以及以后的贬值情况。通常,借款金额控制在车辆评估价的六七成以内。而且借款期限不要太长。 二、质押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明晰质押合同中的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③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二)明确质押合同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1、质押合同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 本文版权归厦门易法法务信息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否则我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注意①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②权利出质时,质押合同当事人必须清楚了解该权利权属,是否为出质人单独所有或是与他人共有。如以股权出质时,出质人是否有权以该股权出质,是否征得公司股东会议同意。最好在增加出质人的权属声明保证。 2、质押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另行协商。 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就该质押物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3、质押合同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不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因此,签订质押合同时需注意明确质物交付的具体日期,防止歧义。 (三)其他事项 1、不得约定事项 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有违法律规定。 2、意外事件的处理办法 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需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不应免除或减少合同当事人的相关权利或义务。最大程度的减少因偶发事件所产生的风险和纠纷。 3、质押合同引发争议的解决途径 注意,在质押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解决的途径,可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履约过程中的费用和诉讼费用的承当方可在合同中给予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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