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但是已经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的,可以将卖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如果经过审理发现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如果房屋逾期未实际交付的,买受人主张逾期交付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到期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