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居住证材料: 1.提供申请人的登记凭证(无法提供的可经系统查询确认)。 2.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3.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4.代办的,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以及委托人符合二代证人像标准的电子照片(可以由亲朋代为办理)。 5.自主创业的,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相关投资、创业信息(可以由申请人通过微信“企查查”小程序提供查询信息);劳动就业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社保缴纳凭证)。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流管平台中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 (二)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申领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流管站)办理。对于申报居住登记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先补齐电子档案所需材料后再申领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