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
释义 |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怎么样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后,为确定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必须通过专业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判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应当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二、医疗损害可否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不一定属于医疗事故。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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