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二手房买卖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二手房买卖产生纠纷是一方违约造成的且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二手房买卖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民法典规定,二手房买卖产生纠纷的,如果是一方违约造成的,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的提起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二手房买卖产生的纠纷,如果是一方违约造成的,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以及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在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强制履行责任不应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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