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 4、对被监禁人提起诉讼。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