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是一名残疾军人,有单位且单位不给我医疗待遇,我在退役军人事务局享受医疗待 |
释义 | 律师分析: 残疾军人医疗优待: 1、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 2、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用,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补助; 3、伤残军人因伤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4、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所在县、市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5、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需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公伤待遇办理。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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