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有房屋是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可竞价取得、评估补偿或拍卖分割。不能分割的可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考虑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的一方。婚前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折价补偿。扩建部分按共同财产处理。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适当帮助。 法律分析 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以及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如下:(一)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应予以准许;(二)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评估机构将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将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共有房屋可以实际分割使用的,应进行分割使用;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在确定房屋分割归属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如果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或原拆原建,且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应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应由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折价补偿。如果进行了扩建,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例如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提供适当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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