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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释义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我国历来非常重视对涉及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对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刑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从治安管理的角度有力打击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关违法行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制作”,包括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制、摄制、洗印等行为。“运输”,是指通过各种交通运输工具输送淫秽物品的行为,如使用船舶水上运输、使用飞机空中运输、使用各种车辆通过陆地运输等。“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拷贝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出售”,是指将淫秽物品通过批发、零售等方式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出租”,是指将淫秽物品暂时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或者好处的行为。这里的“淫秽书刊”,包括载有淫秽内容的图书、报纸、刊物、杂志、画册等。“音像制品”,包括载有淫秽内容的视频、音频、幻灯片、照片、激光唱片、影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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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