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市政府发布高考噪音管理 |
释义 | 南京市出台规定,高考期间禁止建筑施工,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严格控制噪声污染,严禁考点周边500米范围内的施工噪声和其他固定源噪声污染。 法律分析 根据南京市出台的相关规定,在高考期间,禁止建筑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居民区、考点周围排放环境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严禁考点周边500米范围内各类施工噪声污染及其他固定源噪声污染。 拓展延伸 南京市政府出台高考环境保护措施 南京市政府近期针对高考期间的环境保护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为了保障考生的权益和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市政府将加强对高考噪音的管理。首先,加大对考点周边噪音源的监控和整治力度,确保周边环境的安静与稳定。其次,加强对施工工地、交通路口等噪音污染源的监管,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和噪音产生。同时,加强对广播、宣传车辆等传媒噪音的管理,防止干扰考生的集中精力。此外,市政府还将加强对周边商业、餐饮等场所的噪音管控,确保高考期间的安静和秩序。通过这些综合措施,南京市政府致力于为考生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考试环境,助力他们取得优异的成绩。 结语 南京市政府为保障高考的顺利进行,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通过加强对考点周边噪音源的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和其他固定源噪声污染,市政府致力于为考生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考试环境。同时,对媒体噪音和商业场所的管控也得到加强,确保考生能够集中精力发挥优势。南京市政府将持续努力,为考生取得优异成绩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十九条 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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