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下班路上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
释义 | 上下班路上的意外事故一般不算是工伤,除非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特定交通工具事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意外伤害等。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丧失享受条件、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和拒绝治疗。医疗期根据工龄和在单位工作年限的不同,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最终工伤认定需要当地工伤部门出具的结论。 法律分析 一、上下班路上的意外事故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路上的意外事故一般不算是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算作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三、医疗期的时间有多久?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上下班路上有可能会遇到的意外事故非常的多,总不见得不管发生了什么意外事故,就都可以算成工伤了。如果符合可以被认定成为工伤的交通事故,那最终还是要以当地工伤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的结论为准的,不做工伤认定,任何推断都是不准确的。 结语 上下班路上的意外事故一般不算是工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特定情形下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对于是否算作工伤,最终需要当地工伤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为准。因此,在遇到意外事故时,必须进行工伤认定,不能随意推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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