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债务是什么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连带债务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一、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对债权人而言);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有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依据的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之间不分主次,任何一个人都无条件对债务(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补充清偿责任则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他的责任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连带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连带责任是指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两个以上债务人作为一个整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其全部权利的责任形式。连带责任份额的内部划分要看责任大小是否能够确定,能够确定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此外,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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