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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明和凭证?
释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只需依法提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凭证和证明即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在上述规定之外,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交其他证明或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依法能够用于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本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公安机关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核发居留证件均属于有效的身份证明。对单位而言,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均是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证明机动车来源合法并已经办理了国家规定的必要手续的各种证明。机动车来源不同,在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机动车来历证明也不一样。一般来说,购买的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机动车的销售发票。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裁判而转移所有权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和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行政渠道调拨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调拨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机动车整车生产企业对其出厂的机动车经检验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是指证明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进口管理各项规定的各种证明文件,具体包括:海关依法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等。根据国家规定,购买机动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为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凭证。此外,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了一些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免税凭证。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应当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对属于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之外的机动车辆,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完税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是为了给将来国家根据管理的需要,增加有关证明或者凭证留有余地。如国家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后,就可以将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凭证列入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的凭证,以保证机动车所有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增加申请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证明和凭证的种类,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除此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交其他各种凭证和证明。
    申请机动车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机动车登记要哪些凭证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机动车登记主管机关对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机动车应当发放哪些证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决定予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已经依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机动车号牌是标示机动车编号的证明,应悬挂于机动车前后。行驶证是证明准许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证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在申请登记时可以免予安全技术检验需符合哪些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中的规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免予检验的机动车,只限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认证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规模,技术力量,质量管理体系等因素,都直接关系到其生产的机动车成品的质量。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认证,是保证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条件地实行部分机动车免予检验制度的前提。第二,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必须是根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并批准投入生产的车型。根据国家规定,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不仅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实行认证,而且还要对申请投入生产的具体车型进行认证。并不是只要该企业经过国家认证,其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机动车就都能够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对机动车型的认证包括对机动车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认证,以及机动车在投入生产后能否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与送检产品的质量保持同一性的认证等内容。只有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产品设计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且具备在批量生产的情况下保持产品质量同一性的条件的机动车型,在登记时方可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三,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必须是出厂时经检验合格并获得检验合格证的新车。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以及机动车型进行认证时,该企业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质量控制体系是一个重要的内容。经认证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必须在出厂时经严格的质量检验合格的,方可在登记时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使用过的车辆,其出厂时的安全技术状况可能已经改变,无法保证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在登记时不能予以免检。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机动车应如何停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停放在停车场。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驾驶员应当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二是,停放在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而停车场建设一时又很难跟上,法律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即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以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将机动车停放在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上是可以的。三是,关于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问题,法律规定,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临时停下或短暂停留,且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的临时停车,虽然没有停在施划的停车位上,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是可以临时停车的,但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停车秩序是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驾驶员都要提高“停车入位”的意识,提高守法意识,改变随意乱停车的坏习惯,为改善交通整体环境和我们个人的生活环境作出努力。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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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