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出资时间的规定 |
释义 | 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存入公司指定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法律分析 出资时间不可以随便填,因为到了时间是真需要真实出资的,否则就属于出资不实。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出资时间限制及相关规定 出资时间限制及相关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出资行为所设定的时间要求和规定。根据不同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出资时间可能会有不同的限制和要求。这些限制和规定旨在确保出资方按时履行其义务,同时保护受益方的权益。出资时间限制可能涉及到具体的日期、期限、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对于违反出资时间限制的情况,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违约责任、罚款等。因此,出资方在进行出资行为前,应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出资时间限制和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 结语 出资时间不可随意填写,必须按时真实出资,否则构成虚假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货币出资应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除应足额缴纳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出资时间限制是为确保出资方按时履行义务、保护受益方权益而设定的。违反出资时间限制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罚款等法律后果。因此,出资方应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出资时间限制和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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