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而言,具有下列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一、探视权的中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二、探望权中止事由具体是什么? 探望权中止事由具体包括: 1、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探望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 2、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3、探望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