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如何确定遗产诉讼管辖法院 (一)遗产诉讼属于专属管辖 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遗产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 其次,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一方不参加遗产诉讼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原告。 所以,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