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怎么区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的区别 1、基本农田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时期的人口、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农产品的需求,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出来的不能够被占用的耕地。 2、一般农田是指经过规划后,确定可以作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但是却没有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以及其他劣质耕地。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二、非法占有耕地罪的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基本农田怎么划定 基本农田肯定是自留地,就是每家人都有的口粮地,要保证每个人的基本生活,这个基本农田肯定是要由国务院批准确定的。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解释: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的划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2、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四、一般耕地的耕地类型通常包括以下9种土地: (1)常年进行耕耘、常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当年休耕、休闲或轮歇的田地; (3)抛荒少于3年的田地; (4 )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或3年以上的新开荒地以及沿河、沿湖和沿海滩涂;(5)原是耕地 ,后改作鱼塘、果园、花卉园以及用来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树木的土地; (6)以 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零星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树木的土地;(7)原是耕地,临 时(5年以下)用来培育和种植桑苗、果苗以及其它苗木花卉的土地; (8)非牧区用于种植 牧草少于5年的田地; (9)以种植稻谷为主、养鱼为辅的稻鱼混合种养的水田,以及常年用 来种植茭白、莲藕等一年生食物类植物的低洼地。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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