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逾期交房购房者如何维权 |
释义 | 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购房者根据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 (二)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购房者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的房屋进行使用的,仍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四)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催告后应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届满时,开发商仍不能按时交付的,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五)当迟延交房发生后,购房人在一年之内都没有催告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视为其放弃解除权的行使。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作为卖方,必须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在卖方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买方不能主张立即取消购买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可以先传唤出卖人,但如果对方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交房义务履行完毕,则购房合同可以此时取消。 一、商品房延期交房的法律后果 (1)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出卖人延期交房,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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