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当毕业生就业以后,学籍档案中加入了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书等证明其已经参加工作的材料,从学校或就业指导中心转移到单位人事、人资部门或者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以后,就转成人事档案了。 2、毕业生见习期满,履行了转正定级手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行政职务任命手续以后,干部身份得到确立,这些相关材料进入个人档案,就转成了干部档案。 3、因其他个别情况没有履行转正定级手续的档案,或不能确定专业技术级别、行政级别的档案,在人事局或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不能存档,也不能按照干部档案进行转移。 但有的还可以通过“激活”手续等加以弥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