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最早设立的第一批经济特区有深圳还有哪里 |
释义 | 法律分析: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的批示》第七条规定:积极稳妥地抓好经济特区建设 试办经济特区,在经济上、意识形态上,有一个谁战胜谁的问题,而我们又缺乏经验,因此,必须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方针。根据目前两省的财力物力可能,广东应首先集中力量把深圳特区建设好,其次是珠海。深圳特区建设同意省所划定的范围,一定要作好总体规划,分片、分期进行建设。汕头、厦门两个特区,可先进行规划,作好准备,逐步实施。福建省提出搞琅岐岛特区,要慎重对待,先作可行性研究。 经济特区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先上那些投资少,周转快,收效大的项目。在发展加工出口工业的同时,有条件的,要逐步发展住宅、旅游等事业。 在建设步骤上,先搞好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为吸引侨商、外商投资创造条件。投资项目要尽可能符合经济特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整个建设要认真搞好总体规划,做到心中有数,打主动仗。 经济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不损害主权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特区主要是实行市场调节。为了吸引侨商、外商投资,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和工资可略低于港澳。所得税率初步定为15%。土地使用年限应根据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原则同意广东省起草的《经济特区暂行条例》,待经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经济特区主要是吸收侨资、外资进行建设,中央各部门、各地区,除经批准可在特区经营少数中外合资企业以外,一般不准在特区办企业,广东省要从严把关。一些单位去深圳、珠海占地,打乱了建设部署,应立即制止。 有些部门和地方,经过批准,可派少数人员驻深圳进行对港澳及国外商情的调查和联系业务。由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尽快制订具体办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