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一审离婚诉讼程序未作出裁决,那么应当依据哪些法律条文进行处理呢? |
释义 | 夫妻感情破裂,第一次未获准离婚且无新情况,可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根据民法典,夫妻可通过组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准予离婚。如果离婚诉讼的一审没有判决离婚,但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原告可以提起上诉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如果第一次未获准离婚且没有新情况或新理由,原告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在第二次起诉时,法院通常会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一、二款,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通过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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