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均应该按照赔偿限额予以赔偿,除非当事人存在合同或法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才可以不予以赔偿。通常受理商业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拒赔情形,可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理交强险等法律强制性保险的保险公司绝对拒赔的情形包括: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