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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留置权和质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如何规定?
释义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上设立质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上设立质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成立商事留置权有哪些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关。
    2、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受偿顺序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受偿顺序为:留置权先进行受偿,然后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进行受偿;然后是设立了质押的债权进行受偿;最后是为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受偿。
    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和质权谁先受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同一动产上既有质权又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该内容由 陈建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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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6: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