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为:(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这个条件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的用地合法。(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规划、建设手续合法。(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符合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主要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达到基本使用条件。(七)物业服务方案已经落实。主要为了避免商品房销售后产生纠纷,同时物业服务也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房的因素之一。(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时应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即取得大产权)。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